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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群聊“八卦”被拘 起诉公安局再被驳回 北京企业网站设计 网站制作 网站建设 北京设计网站 北京门户网站制作 修改网站 做网站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16 13:11:56 作者:北京网站建设 来源: 浏览次数: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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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群聊“八卦”被拘 起诉公安局再被驳回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经过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后,4月7日,备受关注的女教师群聊“八卦”被拘案二审落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林淼(化名)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该事件起于2024年11月,一条关于“天台某中学女教师卖淫被抓”的消息在微信群中流传,后被天台县公安局确认不实。“95后”女教师林淼因在两个三人微信群及与两位好友的微信私聊中谈及该传言,被处以行政拘留两日。

她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赔偿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

2025年12月15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林淼的诉讼请求。林淼随后提起上诉。对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林淼对中国新闻周刊称,无法接受在核心基础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对自己作出处罚决定,“下一步将依法申请再审”。

证据争议与取证分歧

据此前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4年11月26日,林淼所在的三人闺蜜群中,张敏(化名)发起“某中学女教师卖淫”的话题,林淼参与讨论。当日下午,林淼又在与父母组成的三人群“果冻局长群”中谈及该话题,并与另一名女教师陈慧兰(化名)以微信私聊的方式谈论此事。

当晚,张敏通过语音向林淼求证其原任职学校是否有某个名字时,林淼回复“我找找名单”,随后发送了何某某的姓名及三张照片。此后,张敏将相关信息转发他人。接着,林淼又将何某某的两张照片发给陈慧兰,陈慧兰随即将姓名及照片扩散至两个六人微信群。次日上午,林淼再次在父母群中谈及此事,并在闺蜜群中发送了两张何某某的照片。

2024年12月1日,何某某报案。同月24日,天台县公安局对林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与林淼一同参与讨论的张敏和陈慧兰,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2日和4日,其中后者因怀孕未被执行。在三人之中,仅林淼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林淼虽非案涉不实信息的最初捏造者,但其在散布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不加以核实即传播,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客观上均符合诽谤构成要件。其行为虽然不是造成案涉危害后果的唯一原因,却是导致被造谣女教师名誉受损的重要因素。据此,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驳回其撤销处罚的诉求。

一审败诉后,林淼提起上诉,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提出异议。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二审期间,林淼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调取公安机关就何某某是否存在卖淫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所形成的全部证据及相关材料。

林淼强调,自己此举并非意图证明何某某的相关传言是否属实,而是质疑天台县公安局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就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

据判决书,二审法院依申请向天台县公安局调取了《情况说明》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截图。

《情况说明》显示,天台县公安局在接到何某某报案称被诽谤卖淫时,对该信息进行了初查,未发现其存在卖淫等违法信息,遂行政立案调查。随后又先后两次对何某某是否有卖淫的违法前科进行查询,当中2月6日误将其身份证号码写错,2月26日核查未发现何某某存在卖淫的违法前科。

林淼对上述材料提出疑问。她认为,《情况说明》未载明调查时间、地点、人员及具体取证过程,难以核实调查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同时,天台县公安局关于何某某违法前科的查询并非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前收集,系后补材料,是在二审法院前往被上诉人处调查时制作,违反行政法“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林淼进一步主张,在2月6日输入错误身份证号查询后,自己并未再次申请调取,是二审法院自行前往被上诉人处,与被上诉人共同完成了2月26日的查询。此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之强制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针对上述质疑,林淼称,二审庭审中公安机关未作实质回应。判决书也指出,结合信息库查询结果,未发现何某某存在相关违法前科,“上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指出,从程序上看,本案中,由法院主导调取并促成形成的《情况说明》,虽本意可能是查明第三人是否存在卖淫行为这一诽谤认定的前提事实,以澄清案件细节,但一旦涉及被告在处罚当时未收集或未固定的材料,就必须严格把握边界,否则可能构成程序瑕疵或者程序违法。

至于程序违法是否会对事实认定和判决产生影响,胡磊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若关键证据存在程序瑕疵,法院应当依法排除或者降低其证明力。但是否达到足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程度,取决于法院对整体证据链的评价以及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原判的重大程序违法。

他特别强调,行政处罚涉及公民名誉权和言论表达边界时,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都需特别注意证据的及时性与程序正当性,避免事后补证影响公正。

如何界定是否构成诽谤

二审庭审中,林淼称,自己未捏造案涉不实信息,相关传言在其参与讨论前已在社会面传播半月之久;其与友人之间的私聊及三人微信群交流,均属特定亲密关系的小范围谈论,不具备“公然散布”的意图。她还指出,网络流传的照片与细节并非来源于其参与的聊天,无法证明何某某名誉受损与自己行为的因果关系。林淼还表示,自己与何某某不认识,主观上没有故意诽谤的动机。

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客观层面,诽谤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不仅包括捏造及散布不实信息,也包括明知可能为不实信息而散布。对散布的认定,不仅要看初始传播的人员数量,还要看其潜在扩散的规模等。

就本案而言,林淼虽非案涉不实信息的最初捏造者,但在与张敏、陈慧兰的持续讨论与身份求证过程中,将具体姓名与照片发送他人,使原本不确定的传言被“具象化”,显著增强了指向性与传播力。尽管传播形式为点对点私聊,但结合接收方后续迅速转发至多人群聊的事实,可以认定其行为客观上具有明显扩散风险并已实际促成扩散结果。上诉人主张传播范围封闭,不构成“公然散布”,法院不予采纳。

在主观层面,法院认为,诽谤的故意不仅包括明知虚假仍传播的直接故意,也包括对信息真实性存在明显怀疑而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仍放任传播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判断是否“应当预见”,需结合信息内容的敏感程度、传播者身份及传播方式综合判断。

本案中,涉“卖淫”的高度负面评价信息一经传播即足以引发名誉损害,上诉人在未核实情况下即予扩散,已超出合理表达与一般转述的边界。其作为教师,本应具备更高的信息审慎义务,但在他人询问时不仅未加劝阻,反而进一步提供具体指向信息,客观上强化了传言可信度,放任损害后果发生。

在损害后果认定上,法院认为,林淼并非唯一传播源,但其行为在扩散链条中起到推动作用,客观上扩大了传播范围并加剧失控风险,与名誉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联。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林淼的行为构成诽谤,且涉案信息属于带有强烈贬损性质的“黄谣”,对人格尊严侵害程度较重。公安机关在综合考量其配合调查等情节后作出拘留二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上诉人关于处罚过重及不构成诽谤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强调,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中的表达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亦负有基本的审慎义务。面对未经核实的信息,应避免传播扩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邱艳莉 UN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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